「陳玉珍條款」三讀通過 法部分修正條文 經有罪判決確定應繳回停職間的薪水

記者 陳柏任 綜合報導

立法院召開臨時會,28日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修正條文。法官法新修正條文規定,若法官、檢察官經有罪判決確定或職務法庭裁判確定,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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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條文內容被稱為「陳玉珍條款」,因前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玉珍因收賄遭判刑12年定讞,卻在停職期間繼續領6年的半俸,時力立委黃國昌表示,司法官貪污不應從納稅人身上領任何一毛錢,因此這筆錢一定要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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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懲戒處分將納入「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10%至20%」,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受懲戒法官自行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則不在此限;已退休或離職法官,已給付的給予都應追回,並以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或退養金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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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遭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經監察院審查的法官,在判決確定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資遣或退休,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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