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收費停車格不該淪為私人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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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鍾興上 報導

停車問題是許多民眾感到痛苦的事,除非是大型商場或店家自行備有停車場,否則臨時外出到沒有公營或私營停車場的區域,心想要是有路邊停車格方便停車,那該有多好?這是許多人的經驗,可是,往往都是事與願違,不論你如何找、繞了再繞,就是找無停車位,由其是臨時急事而又無多餘時間時,無奈之下只好違規停車,罰就罰吧!要不然能怎麼辦?

依照台中市政府的統計資料,全市路邊收費停車格近10萬格,由其是有的區域因為場地限制,沒有前述公、私營的停車場時,這些路邊停車格就是當地僅有的合法停車空間。可是,這些路邊停車格所停放的車輛,除少數是真正屬於臨時停車外,其他%90以上幾乎都是購買月票停車,從車內擋風玻璃的月票證明可得知,似乎這是一種特殊的停車文化亦是理所當然的事,買車自備停車位不是政府一直推動的政策嗎?

為什麼?其實不難理解,因為有些建築無騎樓做為停車空間或店家將騎樓做營業使用,就只好向政府購買月票將車停放路邊停車格,但是,因為月票僅註記停放路段,並無指定固定車格,所以離開時就以擺放路障或其他方式佔用,否則車子回來只好再重新找其他車位碰運氣囉!路邊停車格月票,非指定路段每個月僅$1200元,就算2台車輪流停放,一個月也不過$2400元,比起未購買月票臨時停車的$30/H、$40/H以上的收費,當然要划算多了。政府每年用納稅人繳納的稅款編列預算統包給民間廠商聘用人力,負責這些路邊停車格的收費,卻只是變相淪為私人停車場,供少數人使用,似乎有失公平正義。

如何提高路邊停車格的使用週轉率,排除長期佔用,才是正本清源之道,地方政府對於現行寬鬆的停車格月票販賣應重新審思,或是月票限制僅能使用於夜間或假日非正常收費時段,在正常上班時段就應回歸平時的計時收費,殘障專用停車格仍依現有規範管理,以維護弱勢族群權益。創造友善城市環境及公平正義的實現是政府無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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