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 免緊張?輕鬆三步驟「打、打、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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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件頻傳 但如何有效處理事情往往是我們最常忽略的 常發現的狀況..

當事人常太緊張,疏忽掉很多權益..

而肇事者又故意破壞現場,造成被害後續提告上的困難!但我們該怎麼預防,保護自己?發生車禍不要緊張,但要記得三個要訣「打、打、動」。一般車禍事故分「有人受傷」和「沒人員受傷」,最常見在沒人傷亡的情況下,應該盡快做到以下三個步驟:

1.【打】:打110通知警察及保險公司

單純車子撞壞時,事故當下盡快撥打110,告知警察「地點」、「時間」、「有無人員傷亡」,並留下連絡電話;再拿出你的「強制卡」,翻到背面聯絡你的保險公司,通報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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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打開手機拍下現場,並擺放三角架及粉筆畫線

此時先保留現場,不可以擅自移動車輛,若對方執意移動現場,最高可處罰鍰「新台幣9,000元」,並盡快用身上的手機,拍下現場,拍照時採「從近拍到遠」的原則;拍「汽車相撞處」、「散落物」、「煞車痕」,最後再遠拍一張,以可以看出事故現場「相對位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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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動】:動方向盤,把車移到適當位置

這時才是移動車子的時候,這點很多人忽略,當證據照相完之後,大部分的人會認為等警察來再說,但這時很有可能因為「妨礙交通」,而被開上一張「新台幣3000元」的罰鍰,因此應盡快把車移到路旁;待車子移動後,警察會趕到現場,開始製作文件,並請雙方簽署,像是「交通事故調查表」以及「事故圖」,簽名之前請再三確認!因為關係到後續責任歸屬問題,「初步分析表」也是很重要的依據,不可不謹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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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無人傷亡」,如果今天有「人員傷亡」,「救人」為第一優先,但不管傷勢嚴不嚴重,當天一定要到醫院驗傷,並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作為後續不管上法院或保險理賠的證據!(現在不分「甲式」還「乙式」診斷書了,一般的就行囉。)

最後提醒,車禍私下和解的朋友,即使簡單的和解,也要白紙黑色寫下和解書,或者要有第三者在場,避免後續爭議;有些會私下拿錢和解,也請附上收據,否則沒證據,上法院後等同沒有和解。真正和解時,建議到警局後再和解,雙方有保障,有公正第三方在場。(民法§7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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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提醒

1.行車出發前,請在車上備妥「粉筆」以及「故障三角架」

2.最後,提醒有人員傷亡,請「六個月內」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以免權益受損!(刑事訴訟法§237條

PS.另外民事訴訟的請求權是「二年」,超過就不能提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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