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企業排放污染就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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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清正 綜合報導

未來只要構成環境污染,就可依法開罰。(圖 翻攝自網路)

立法院於29日上午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明確要求若是企業要排放有害廢棄物,以致於污染空氣、土壤、河川等環境污染,就得負有刑責,不需要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只要明確違反就可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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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企業排放相關污染水體,檢察官得要具體說明致生公共危險,並證明其公共危險性,與人為污染有因果關係才行,但是公共危險的認定很模糊,因此實務上運用性很低。

有立委指出,過去有不少企業都確實有造成環境傷害,排放有毒污染物,但最後都僅裁罰污染但不違反,就是因為公共危險沒有到一定的標準,舉證困難。

因此修法過後,明確規定個人與企業的罰則不同,若個人汙染空氣、土壤、河川等,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拘役、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為廠商或是業場所負責人、監督策畫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等,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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