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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清正 時事評論
保全業法 立法目的第一條:為健全保全業之發展,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第三條:本法所稱保全業,係指依本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經營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並嚴峻規定-保全任用資格 違反保全業法事件裁罰基準表 保全特別法 保全業勞基法等以落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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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出現管理顧問公司而公司資本額:20萬元且無立法條例管理,在介入社區大樓作著與保全業相屬性業務,此等管理委員會完全忽略住戶及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雖然該管理顧問公司以違反保全業法及勞基法被查處,但,社區管理委員會背信於區權人委託管理而陷住戶[危居]之境。
坊間時有管理顧問公司發生盜財作假帳-侵權-串通委員包工程-員工不加健勞保-不開發票,最後東窗事發與管理委員會協調失敗就關門溜之大吉,連員工薪水沒發放,管理委員會告到法院而公司負責人無產無業無法賠償,自好自認倒楣。
社區是住戶一生心血而擁有,因為管理委員會一時不察-配合詐財-低價就好甚至包工分利潤,造成危機四伏,這也是社區問題糾紛叢生的根源,所以聘請合法公司以保障自身利益,身為住戶不得不該多關注自己的家園,就從慎選管理委員會的委員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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