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工作權 有違反比例原則

何大智 台中報導
台中市鄭姓男子因交通違規在「6個月,駕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被監理單位以「一次裁罰」措施註銷汽車駕照;今年初透過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在不知情狀況下遭註銷駕照,法官判他勝訴。

鄭姓男子主張自93年即遷住臺中市○區○○路,但未遷戶籍,並未居住在戶籍地,罰單及原處分裁決書均地存送達,送達程序並未完備,鄭姓男子均未知悉,被吊銷駕駛執照長達1年,簡直剝奪他的工作權有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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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男子提行政訴訟指出,未收到監理站寄給他的駕駛執照註銷處分通知書,他在不知情下被註銷駕駛執照。鄭姓男子又說,如能知悉豈有放任扣照不遵,而致吊銷駕照之理。
ㄧ審法官認為交通部「一次裁罰」措施,非合法有效的行政處分,民眾接到一次性之裁罰可提行政救濟,保障自己權益。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從民國89年後,實性此措施讓原本要四次才完成裁罰通知的程序變成一次作業解決,目的為你縮短處理時程,更大幅節省雙掛號郵資,但現今此一次性裁罰程序,已有多起案件在法院被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陳姓法官表示,開車是現代日常生活、職業不可或缺,主管機關吊銷人民駕駛執照時,應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吊銷駕照需違規人未依期限繳罰鍰,或未依期限繳送駕照,且未提起行政救濟或被法院判敗訴確定時,才能作處分書並依法送達,以維護受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時的請求救濟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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