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指出94%車禍致死主因錯在駕駛人過失

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去年死亡車禍的各種原因中,高達94%都是因為「駕駛人過失」釀禍!對此,產險公司認為,換個角度想想,要是駕駛人多提高一分對路況的關注度,許多交通事故都是可以預防的。

建研會中區聯誼會捐贈中市警應勤裝備, 用行動支持警察拼治安

記者王金獎 台中報導 中華民國工商建設研究會中區聯誼會新任會長吳生泉先生及會員長期本於公益立場回饋社會的使命,有感於近年來臺灣社會隨著人權意識的高漲,第一線員警常常面對突發狀況的處理,除有賴精良的訓練外,更需搭配先進的應勤裝備使用,才能強力打擊犯罪,保障員警執勤安全。因此,吳生泉會長號召所有會員捐款,擇定捐贈微型攝影機及拋射式電擊器等1批應勤裝備給臺中巿政府,期望能有助於警察嚴正執法並釐清現場狀況,亦能保護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該會同時另外捐贈1輛社區守望相助隊巡邏車給潭子區聚興里守望相助隊維護社區公共安全使用,盼藉此增進守望隊員們的執勤安全與巡邏效率。 捐贈儀式於今(11月1日)日上午9點在臺中巿政府臺中廳舉行,由令狐副巿長代表受贈微型攝影機、拋射式電擊器及社區守望相助隊巡邏車模型等應勤裝備,同時頒發感謝狀給工商建研會中區聯誼會吳生泉會長,表彰對社會公益及治安的重視,另外對警察局在維護本市的治安、交通、為民服務及在整體各項刑案偵防績效與提升服務品質等工作都有優異的表現,表示肯定。最後,現場並安排數名員警進行拋射式電擊器示範演練,過程生動逼真,希望能給予員警最充實的應勤裝備及妥善的訓練,以因應突發狀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指出,員警使用拋射式電擊器執行職務之使用時機及法律效果,適用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此批拋射式電擊器重量輕(主機含電針卡匣約360公克)、有效射程約5公尺、並有雷射瞄準器及攝錄影功能,在空間狹小、情況緊急的場合,可有效嚇阻制伏歹徒,並將傷害降到最低。因此,將優先配發給基層的外勤單位使用,並要求各使用單位務必落實將實務情境融入教育訓練,讓員警執行勤務遇有使用拋射式電擊器時,能夠發揮最大功用,進而兼顧保障民眾及執勤同仁安全。

「有警察,毋免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春節巡邏到您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因應春節假期即將來臨,並配合警政署「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特別規劃「協助民眾(含外僑)舉家外出住居安全維護工作」,讓市民及外僑朋友在春節期間,不管您外出時間長短、不管您外出距離遠近,只要您覺得不放心住家安全,可以選擇撥打110報案電話、簡訊報案(0911-510915)、警察局110網路報案系統、意見信箱或親自到各分駐(派出)所等方式,申請警察協助住居安全維護,警方便會派員現地勘察,將您的住家納入巡邏線或在適當地點增設臨時巡邏箱,定時加強巡邏,為舉家外出遠遊或出境返國的民眾(外僑)守護家園。

毒蟲載正妹違停意外被逮

歐男與盧女因紅線違規停車,被警方盤查,發現歐男現為通緝案犯,當下並聞到車內飄出濃濃K他命味道,這時歐男身上攜帶大量毒品.....更多

大台中警友會 成立警察因公涉訟輔助金 力挺基層 勇於執法 保障員警權益

記者王金獎 台中報導 「臺中市大台中警察之友會」為支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依法執勤、保障訴訟權益,爰由理事長賴文玉結合民間力量的協助,募集新臺幣1,200萬元,成立「警察因公涉訟輔助金」專戶,並由該局研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工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自本(109)年4月1日起實施。 該局表示,第一線員警執行任務時,常面臨高度的危險與不確定性,如造成傷亡,需面臨冗長之訴訟程序及承擔個案衍生之民事賠償問題,為使涉訟輔助機制更加完善,爰結合民間的資源,冀能提供因公涉訟員警實質協助;未來因公涉訟同仁除可依相關規定向服務機關及內政部警政署申請各審級律師費用補助,如仍有不足時,即可向該局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補助,經審議通過後,由「臺中市大台中警察之友會警察因公涉訟輔助金」專戶撥付補助費用,讓所屬員工多一層保障。 局長楊源明對於「臺中市大台中警察之友會」全力支持本案輔助金專戶之成立表達深切感謝之意,尤其賴理事長經營事業有成,且長期支持警察工作,為警方提供堅實的後盾,楊局長表示未來該局員工如因公涉訟或遭民事求償,都會個案審查,符合因公執法者即依情節給予補助,實質協助及紓解因公涉訟案件所需費用,減輕身心壓力,使同仁無後顧之憂,並激勵勇於任事,依法貫徹公權力,有效提供員警及其家庭安全與安心的保障。

中市警助澳籍男尋回機車 讚臺灣最美風景

52歲澳籍男子安東尼6日上午獨自騎乘機車至中國醫大附設醫院看診,不料就醫後卻因對路況不熟而找不到機車,只記得停在超商前;警方獲報到場後,利用安東尼事前拍攝相片的街景展開地毯式搜索,果真在距離約800公尺遠的7-11(中醫門市)找到機車,讓安東尼連連道謝。

詐欺毒品通緝犯 遇警酒後吐真言「栽了」

張姓通緝犯當天喝醉後欲返家,卻因體力不支躺在騎樓的汽車上,沒想到這怪異的睡姿引來警方關心,現在要面對一直逃避的刑期,讓張男再也笑不出來,直呼:「以後不敢喝酒了!」

屁孩是你!破壞娃娃機台偷竊只因為「好玩!」

記者 林晉賢 台中報導 107年1月17日爆料公社PO文「一中街娃娃機台遭4 名年輕男子損毀及偷竊機台內的娃娃,並希望這4名男子能在24小時內與店家聯繫及將不法所得商品歸還」希望網友幫忙轉分享協助抓小偷,惟店家並未主動至所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報案。 警方積極介入調查,該4名竊嫌為2名陳姓男子及洪姓、許姓等4名男子(88年次、無前科)發現自己的犯案過程影片被上傳至網路及經媒體報導,遂於中午立即與店家取得聯繫,並歸還不法所得商品(共竊取10隻布娃娃,價值1490元),另針對毀損機台及民事部分雙方已達成和解。經瞭解,4嫌皆為朋友關係,當日因投幣夾取娃娃時,發現卡在機台洞口旁的娃娃用搖取方法就會取得,所以才會用此方式竊取其他娃娃得手。惟竊盜罪係公訴罪,全案訊問後,依刑法竊盜罪函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一時貪念,得不償失啊! 娃娃機示意圖。(圖 記者 林晉賢 翻攝自網路)  

犁記「餅哥」贈勇警「臂盾〜很辣」 當保大堅強後盾

記者王金獎 台中報導 臺中市知名犁記餅舖店長張仕宗,綽號「餅哥」平日除積極參與地方事務,熱心公益,貢獻社會不遺餘力外,亦長期的支持警察工作並以實際行動表達對警察人員的關懷,希望藉由此次捐贈「防暴臂盾」及「辣椒噴霧器」,發揮拋磚引玉之效,引起民眾的共鳴,共同加入維護社會治安的行列,並做為警察強而有力的後盾。 日前「餅哥」獲悉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線上立破績效卓著,屢屢榮獲警察局線上立破評核第一名佳績,對於維護市民安全功不可沒,於28日專程親自赴大隊捐贈「防暴臂盾」30面及「辣椒噴霧器」100瓶,大隊長李建興表示:警察是維護治安、捍衛公權力,以維護轄區安寧是責無旁貸的第一線人員,扮演的角色相當重要,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非常感謝「餅哥」慷慨義行,其所捐贈之「防暴臂盾」具有防刀、棍及快速破窗等功能,能在員警攻堅行動中提供強力防護,另對於處置因民眾情緒不穩之突發性攻擊事件與酒醉鬧事等狀況,亦能有效遏止保護員警執勤安全。 李大隊長代表保安大隊同仁回贈1組精美高雅的青花瓷茶壺禮盒以感謝「餅哥」對於警政工作的力挺支持,同時也勉勵全體保大同仁要將「餅哥」這份心意轉換為精進專業知能與提升服務品質的原動力,持續秉持「共好」的精神,努力做好分內工作,以保護市民大眾生命及財產安全,讓民眾能安居樂業,也籲請市民朋友都能繼續支持並協助警方,強化警民合作,共同為建構臺中市這個幸福宜居城市而努力。  

撞人畏罪唬弄警方車遭竊 肇逃後仍躲不過法網

記者 莊雨樺 台中報導 吳姓嫌犯肇事逃逸後仍然嘴硬不認罪,實在不可取。(圖 記者 莊雨樺 翻攝) 臺中市警察局日前接獲通報表示於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39號前有交通事故,警方至現場察看,發現只剩1名陳姓婦人(66年次)機車摔倒於路旁,據案發現場遭撞陳姓婦人駕駛描述,他原本在南區帶小孩子看醫生完準備離去,自己後方突然有1輛機車速度很快的撞上其機車右後方,致她摔車倒地後,對方機車未留在現場,在警方到場時卻已經逃逸,也未顧及遭撞陳姓駕駛之傷勢情形,便逕自離去。 警方於偵辦過程中,調閱店家及路口監視器,以了解撞擊當時的情形,鎖定1位吳姓機車駕駛,當警方找上吳姓駕駛,吳嫌稱人身體不適在雲林休養,請他上來臺中說明,吳嫌到案後不但不承認自己撞人逃逸,反而稱自己的機車在該事故前已經遭竊,只是遭竊後人在雲林至今均未報失竊,警方不敢大意,秉持勿枉勿縱的精神,請被害人指認,當日撞上他又逃逸的男子,陳姓婦人第1次即指認出,該撞上他的就是這名吳姓男子,警方心裡有數知道該吳姓男子,企圖混淆警方偵辦方向。 警方請吳姓男子來製作筆錄時,該吳姓男子所穿著的衣物,正巧與案發當時所穿著衣物,竟然是相同款式,幾乎一模一樣,警方未打草驚蛇,還仔細聆聽吳姓男子車輛遭竊之長篇大論,吳嫌堅持車輛已經遭竊,撞人當時機車不是他騎的,警方問吳嫌車輛失竊,為何不報案時,吳嫌還若有其事的準備要報案,警方把所持有的證據向吳嫌提供,包括當天撞人的監視器、以及他現在所穿著的衣物,竟然與撞人逃逸者所穿著為同1件,向吳嫌攤牌「其實你耍小聰明,警方也不笨,你的伎倆早已被看透」,最後警方帶同吳嫌在其家中,發現吳嫌所謂已經遭竊的機車,惟吳嫌仍然否認撞人逃逸,堅持撞人的不是他,令警方搖頭。 吳姓駕駛因擦撞機車,事後編了長篇故事來否認肇事,實不可取,惟鐵證如山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警詢後仍以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罪將吳姓駕駛函送法辦,所幸傷者送醫後均無大礙,分隊長蔡興邦表示:「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吳男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