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林晉賢 台中報導
從現在起若是要帶毛孩們去公共場所,一定要使用鍊繩、箱籠,否則將遭到罰鍰。(圖 翻攝自網路)
立法院日前通過《動物保護法》第31條修正案,未來寵物出入公共場所若無7歲以上的人伴同,直接裁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外,《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則規範飼主除應伴同在側外,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等,若經勸導未改善,也將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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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處表示,毛孩出入公共場所未繫牽繩甚至放養,一直高居動保檢舉案件第一名。如未善盡飼主責任放任毛孩在公共場所亂跑,除了讓毛孩置身險境外,也大大提高走失風險,並可能產生大小便未清理、交通意外等問題。
為減少此類問題發生,立法院已於今年5月22日通過《動物保護法》第31條修正案,未來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若無7歲以上的人伴同,將不再勸導,直接裁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外,《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則進一步規範飼主除應伴同在側外,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若經勸導逾時未改善,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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