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酒駕歪風 全民反酒駕 酒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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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廖文章 綜合報導

台灣每年有不少人因酒駕肇事丟了性命,去年死在酒駕的人數就有87人,儘管這個數字已經比去年同期少了很多,但被抓到的酒駕違規案件仍然多達10萬3,670件,其中有6萬0,993件遭移送法辦,顯示抓酒駕不能只靠警方投人無限警力,司法機關也必須善用刑法第89條強制禁戒酒癮的保安處分利器,始足以有效遏止酒駕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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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發佈於 2017年1月18日 星期三

影片來源 : 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其實,防制酒駕雖然已經發揮成效,距離完全遏止酒駕歪風,卻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為了遏止酒駕肇事的悲劇繼續發生,也為了深夜經常在道路執行酒測勤務員警的生命安全,對於酒駕成習的酒癮之人,必須擴大援引刑法賦予的強制禁戒保安處分,強制有酒癮者戒癮,降低酒駕累犯,還給用路人安全的空間。

影片來源 : 交通部

【行政罰】

所謂行政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人民所作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如:罰鍰、吊銷證照、輔導教育等。在酒駕的案例中,監理站即為開罰的行政機關,而處罰的標準及內容如下:

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1項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至於酒精濃度的標準,根據交通部及內政部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刑罰】

所謂刑罰,是指法院根據刑法條文對行為人所判決之處罰。我國刑法對於酒駕的處罰標準及內容如下:

按刑法第185-3條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

行政法上有所謂「一事不二罰」的概念,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換言之,假如今天行為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即會同時觸犯「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原則上應僅以刑法處罰之,不必再繳交監理站所開罰之罰鍰。

但假如最後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作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即回歸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參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

若酒駕留下紀錄,酒駕者不僅會受到刑罰、行政罰,酒駕者於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所有人」更會面臨強制責任保險加費,且從2018年3月1日起,加費費率調漲為3600元,即依前一年「違反酒後駕車紀錄次數」乘上固定金額3,600元,加收強制責任險之保險費,不設上限。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正係為合理反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之理賠成本,呼籲民眾酒後切勿開車,以避免額外增加保費支出,更可確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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